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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城控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晓华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MACLP7EY0W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哈西亚图路59号1幢开明路60-10号(增城路书山郡小区60-10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调查查明: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格尔木城控能源有限公司经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了《营业执照》),2024年09月2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2025年8月1日,当事人格尔木城控能源有限公司雇佣马海山夫妻主要负责向当事人格尔木城控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和公司驾驶员提供餐食。2025年8月10日,因察尔汗盐湖旅游人数显著增加,部分游客在公司所属加油站加油时,发现此处设有食堂,便询问能否提供餐食。厨师马海山为提高收入与公司负责人芮国锋商议,能否将单位食堂对外经营,当事人格尔木城控能源有限公司单位食堂自2025年8月10日起正式对外经营。2025年8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海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卡》(工单号HX25081360340061),称察尔汗二选215国道城控能源加油站内开设饭店,未取得餐饮许可证,且安全距离不达标,要求核实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对当事人单位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正在对外经营,与其依法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不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西格市监责改〔2025〕5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单位食堂时,发现当事人单位食堂仍在对外经营。通过调取当事人格尔木城控能源有限公司《二维码收款记录》,当事人共违法经营19天(2025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28日),其违法经营额共收入42975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对外经营期间,共采购米、面、油费用为9500元,牛、羊、鸡肉费用为9339元,菜及调味品费用为9440元,人工工资每天300元(300元*19天)共计:5700元,水电费用每天200元(200元*19天)共计:3800元,以上总费用为:37779元;期间当事人格尔木城控能源有限公司员工约6-8人在食堂就餐。 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2975元,办案人员认为,本案的违法所得计算应当扣除经营成本,因当事人员工在食堂就餐期间,没有支付相关费用,违法所得无法精确计算,故违法所得为:42975元-37779元=5196元。 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1、对当事人格尔木城控能源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5196元。 2、对当事人格尔木城控能源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未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共计罚没款共计 10196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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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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