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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汀祖陆陆顺家居电器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香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4EJL2M0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汀祖老街供销社-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9号
按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8月8日对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汀祖老街供销社-1号的鄂城区汀祖陆陆顺家居电器店销售的“灶宝”牌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1日,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1份《检验报告》(№:SX2025CP02987),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指标中燃烧工况(干烟气中CO浓度(α=1,体积分数))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10日、10月11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分别向当事人及生产单位邮寄送达了一份《检验报告》(N0:SX2025CP02987)。当事人及生产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在复检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28032)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现场调查,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与抽检同批次的“灶宝”牌家用燃气灶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鄂州市监责改[2025]28034号),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2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松坤到本局接受了询问调查,向本局提交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但是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从鄂州市古楼街敏锐电器商行购进产品“灶宝”牌家用燃气灶具,购进数量2台,购进价格为每台50元,销售价格为每台80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时,以80元购买了1台,另封存备样1台在当事人店内(备样已被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自行退回供货商);共计销售数量1台,退货1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灶宝”牌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未建立财务账簿。...[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灶宝”牌家用燃气灶具,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25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86元,上缴国库。
256.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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