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陇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长青 | 注册资本:9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200MA71Y1TDXR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东路23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中川镇)罚﹝2025﹞第1号
2025年8月18日17时01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甘肃省新陇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车辆在南绕城南侧排水防涝建设改造西侧农投生态修复项目内部施工期间,因施工现场未洒水,也未采取其他降尘措施,施工现场涉嫌造成扬尘污染。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对甘肃省新陇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8月18日17时01分,在南绕城南侧排水防涝建设改造西侧农投生态修复项目内部施工期间,因施工道路现场未洒水,也未采取其他降尘措施,施工道路现场造成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证据照片、现场视频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你单位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00(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兰州新区中川镇人民政府
2025-08-29
2
兰新(中川镇)罚﹝2025﹞1号
2025年8月18日17时01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甘肃省新陇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车辆在南绕城南侧排水防涝建设改造西侧农投生态修复项目内部施工期间,因施工现场未洒水,也未采取其他降尘措施,施工现场造成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甘肃省新陇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00(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兰州新区中川镇人民政府
2025-08-29
3
兰新栖执罚决﹝2024﹞4号
甘肃省新陇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土方运输车辆在兰州新区南部生态修复项目出入口向东100米处道路行驶过程中未盖车辆篷布,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罚款
10000.00元
兰州新区栖霞中心社区工作委员会
2024-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