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园里生活驿站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AJXK1F6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碧桂园一期3栋103-10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5]20号
现查明,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从修文县卿刚水果经营部购进龙眼1件(11.5kg),购进价为14.78元/kg(共170元)。在修文县龙场镇碧桂园一期3栋103-107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是23.8元/kg,截止2024年11月12日全部销售,获利103.7元,货值金额273.7元。该批次龙眼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从修文县祥祥蔬菜批发部购进豇豆9kg,购进价为6元/kg。在修文县龙场镇碧桂园一期3栋103-107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是9.16元/kg,截止2024年11月14日全部销售,获利28.44元,货值金额82.44元。该批次豇豆经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龙眼和豇豆已全部销售,共获利132.14元,货值金额共计356.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520123704234986和DBJ24520100690274472ZX)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的抽样基数,销售单价,购进日期等情况;
证据二、检验报告2份(编号分别为DBJ24520100690274472ZX和LH202411NCP454),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4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的进货数量、销售价、销售量、库存剩余、获利、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的进货数量、销售价、销售量、库存剩余、获利、货值金额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2
修市监处罚[2023]177号
现查明: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从不知名商家购进小米椒7公斤,购进价20元/公斤。当事人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碧桂园一期3栋103-107的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24元/公斤,截止2022年7月12日全部售出,获利28元,货值金额168元。该批次小米椒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要求。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520100702806077)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辣的抽样基数,销售单价,购进日期等情况;
证据二、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的小米辣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DBJ23520100702806077),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辣数量等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辣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辣的进货数量、销售价、销售量、库存剩余、获利、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辣的进货数量、销售价、销售量、库存剩余、获利、货值金额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