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亿好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伟良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441621MA4UPUGA3N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紫金县中坝镇广福村黄沙小组2号(仅供办公使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河环紫罚字﹝2023﹞10号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对该合作社涉嫌利用管道将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合作社将二级化粪池的养殖废水排至门前的池塘储存,池塘内设置有一外排管道口,该外排管道口外部有一管套,将该管套移开后,养殖废水随该外排管道口外排至旁边小溪,现场已拍照取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本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对该合作社涉嫌利用管道将养殖废水外排至外环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合作社将二级化粪池的养殖废水排至门前的池塘储存,池塘内设置有一外排管道口,该外排管道口外部有一管套,将该管套移开后,养殖废水随该外排管道口外排至旁边小溪,现场已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10月30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对紫金县亿好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页);2.2023年10月30日,河源市生态环境紫金分局对紫金县亿好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场拍摄照片(共4页);3.2023年11月3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对紫金县亿好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紫责改字〔2023〕028号)(共1份);4.2023年10月31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对紫金县亿好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伟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4页);5.2023年11月1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对紫金县亿好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人陈家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5页);6.2023年11月6日,紫金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紫)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W23069号)(共1份);7.群众于2023年10月29日对该合作社拍摄的视频光碟(共1个);8.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3日对紫金县亿好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门前池塘外排口拍摄的整改照片(共2张)。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该合作社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紫罚告字〔2023〕10号),告知该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合作社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合作社于2023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紫金县亿好种养农民合作社排污案件申诉》和租赁合同等材料,经我局研讨决定,该合作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合作社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条§2.8.1裁量标准,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300000.00元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