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深沪湾深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超群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07504901X7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科任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15
2018-07-13
(2017)闽0582执11239号之一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福建深沪湾深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今古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1-05
2018-07-13
(2017)闽0582执11239号之一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福建深沪湾深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今古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12-22
2016-12-16
(2016)闽0582民初12019号
合同纠纷
福建深沪湾深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今古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786.33元
民事案件
4
2017-12-22
2017-07-19
(2017)闽05民终1886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今古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深沪湾深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1-16
2017-05-11
(2017)闽0582执679号
合同纠纷
福建深沪湾深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今古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10-014号
福建深沪湾深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净含量和净含量标注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未经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一、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三层肉羹20盒﹝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6年2月4日﹞,拳头母20包﹝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6年2月5日﹞,鱼丸10包﹝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6年2月6日﹞;2.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净含量和净含量标注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
86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
晋市监处罚〔2025〕10-100号
晋江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受本局委托,于2025年7月23日对福建深沪湾深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拳头母(生产日期:2025年7月21日,规格:500克/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出值:0.54g/100g)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对留样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19295-2021要求(检出值:0.32g/100g)”,仍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的产品拳头母5.2千克(共10包+200克,500克/包),其中0.2千克用于出厂自检、0.5千克(1包)用于留样,其余4.5千克(共9包)除2025年7月23日监督抽检1.5千克(3包)外,其余3千克(6包)均在该公司经营场所零售给散客。上述产品成本价40元/千克,售价50元/千克(25元/包),货值金额共计260元。当事人表示用于监督抽检的1.5千克(3包)为无偿提供给抽检单位,不需要抽检单位支付费用。以此认定,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150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展开食品召回工作,由于时间较为长久,截止至2025年9月17日召回期满,召回数为0。当事人生产加工上述批次的产品使用的原料有猪肉、马铃薯淀粉(生粉)、食盐、味精、白糖、水、复配水份保持剂等,有建立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与使用台账,落实产品的出厂检验、留样和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当事人积极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此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猪肉原料储存不当,且当日天气炎热,产品加工冷却后未及时冷冻保存造成的。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0元。
51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