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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素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2MA2RLG089D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旧县镇三角元万寿中路与大通中路交叉口沪皖大市场东门1号楼12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1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李**
太和县人民法院
2
2025-02-28
(2025)浙08民终1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于**,张**,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吴*,王**,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2-16
(2024)浙0822民初12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王**,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吉首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于**,于**
常山县人民法院
4
2024-11-21
(2024)浙0822民初12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吉首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王**,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于**,于**
常山县人民法院
5
2024-10-09
(2024)浙0822民初12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王**,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吉首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于**,于**,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6
2024-09-29
(2024)浙0822民初12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王**,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吉首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于**,于**,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常山县人民法院
7
2024-09-12
(2024)皖1202民初1163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邹**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8
2024-07-31
(2024)浙0822民初12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吉首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于**,于**,王**
常山县人民法院
9
2024-07-08
(2024)皖1202民初2523号
追偿权纠纷
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汪**,黄*,黄**,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4-07-03
(2024)浙0822民初12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于**,吉首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于**,王**
常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10
(2024)川1623民初8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明安、刘转娃、武瑜、张思樊
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利家庄村泰安市安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邻水县人民法院
2
2024-06-19
(2024)川1623民初8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刘**,武*,张**
泰安市安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邻水县人民法院
3
2024-03-22
(2024)川1623民初8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明安、刘转娃、武瑜、张思樊
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利家庄村泰安市安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邻水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7
2021-05-17
(2021)粤1302行审149号
其他行政行为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与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1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皖阜阜南交罚﹝2026﹞1000062号
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KW5376皖KNJ36挂)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
2026-03-30
2
粤东交罚﹝2026﹞01731号
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阜阳市鸿岩运输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雇用的驾驶员于2025年11月09日22时38分驾驶皖KV775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东莞市万江街道G107 2号点非现场监测点(地址:环城西路与G107共线段(莞穗立交前))行驶,该车车货总重73.746吨,轴数是6轴,超限24.746吨,超限率50.50%,超过规定限值,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以上事实,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非现场检测单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2024版)》,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限率在50%-70%以下的,违法程度为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12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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