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昌市伍家岗区沐泽美发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林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CAF4414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证,2023年5月份,当事人开始经营美发店并从淘宝网络平台上购进了施华蔻专业伊采染发膏(1-0黑色)10盒,购进价格为4.9元/盒,上述产品在店内用于染发服务,价格分别为168元/次和225元/次两个价位,目前共使用了1盒,库存9盒。 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件,未留存供货商合法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未建立进货登记台账、销货登记台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当事人系使用化妆品,货值金额按进价计算为49元。 当事人使用的施华蔻专业伊采染发膏(1-0黑色)其外包装上显示“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30790”。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显示施华蔻专业伊采染发膏(1-0黑色)的生产企业名称:江苏美爱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爱斯生物工业园;生产地址: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爱斯生物工业园;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160051;注册证号为国妆特字G20130497。上述产品注册证号与实际注册证号不一致。经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化妆品系假冒产品,其并未在国家相关部门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施华蔻专业伊采染发膏(1-0黑色)9盒,并处罚款1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施华蔻专业伊采染发膏(1-0黑色)9盒;3、并处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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