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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启欣包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占晓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C51DU05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黄林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169号
经调查:当事人自有的1台叉车,设备品种为: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CPD30HA-C4;整机编号:B1AE04422;额定起重量:3000Kg;自重:4700Kg;不带蓄电池自重:3320kg,允许最大蓄电池重量:1450kg,蓄电池额定电压:80 v,允许最大蓄电池重量1380kg,许可证号:TS2510001-2016,制造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叉车由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份,以2.1 万元价格从宜昌市恒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进,由于该叉车没有任何出厂资料,当事人没有申请检验办证。2026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占晓明在经营场所内用该叉车正在转运装有聚丙烯的吨袋。叉车上配有安全带,占晓明作业时未系安全带,且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作业资格证。2026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仓库内停放有1台产品编号为:14BF03928新叉车,并提供该叉车申请检验的电脑截屏、当事人聘用杨玲为叉车司机的聘用书、杨玲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420582197801130705,有效期至2029年04月)、当事人处理整机编号为: B1AE04422二手叉车的销售合同各一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6000元罚款。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对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 综上,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8000元罚款。
8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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