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校门口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云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0MA1C4R363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千丰镇西安街千丰镇中学北3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东市监处罚〔2026〕7号
2026年03月04日,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乾丰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农村食品检查时,发现克东县校门口超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市监责字【2026】P0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市监当罚【2026】P001号,由负责人亲笔签收。现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配合调查、不得阻扰的义务。
2026年03月16日,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乾丰市场监督管理所两名执法人员对2026年03月0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市监责字【2026】P001号改正内容进行复查后发现克东县校门口超市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询问通知书》克东市监询字【2026】P001号,由负责人亲笔签收。现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配合调查、不得阻扰的义务。2026年03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克东县校门口超市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整。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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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