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蓉耀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卜长元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CR9BNX9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通源路8号标准厂房项目7号标准厂房一层102号车间、二层202号车间、三层301-302号厂房、四层401-402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5〕486号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企业于2025年7月8日,与受委托生产企业肇庆市月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美公司”)签订了《2025年中秋月饼代加工合同》,委托月美公司生产月饼。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购进400个月美公司于2025年7月19日生产的奶黄流心月饼(广式流心月饼)(规格净含量:60克/个,保质期60天),并于7月23日将上述批次月饼分别配送至当事人旗下青秀万达店、五象夜市店、桃源店、会展航洋店、汇东凯旋城店、凤岭春天店、北湖北店等7家门店,销售价格8.85元/个,货值金额为3540元(8.85元/个×400个=3540元)。
经核算,当事人委托生产该批次月饼的成本价格为3.6元/个,总成本为1440元(3.6元/个×400个=1440元);该批次产品的利润为2100元(400个×(8.85元/个-3.6 元/个)=2100 元),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2100元。
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 SGJ202513395),当事人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但该批次产品是2025年7月购进销售,截至案发前均已全部售罄,目前无召回产品。目前未收到市场不良反应的反馈。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奶黄流心月饼(广式流心月饼))的事实成立。
1、没收违法所得2100 元;
2、处罚款7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600元。
75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2
桂南市监处罚〔2025〕403号
经查明,涉案批次鸡蛋烧蛋糕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生产的(净含量:160克/盒、贮存条件:8-28℃保存),共生产234盒,出厂化验6盒和留样1盒,剩余 227盒分别公司旗下嘉和城店、江南万达旗舰店、淡村店、园湖店等48个门店,销售价格9元/盒,货值金额为2106元(9元/盒×234盒=2106元)。
经核算,该批次鸡蛋烧蛋糕成本为4.05元/盒,总成本为947.7元(4.05元/盒×234盒=947.7元)。当事人按9元/盒的价格销售227盒,该批次产品的利润合计是1123.65元(227盒×(9 元/盒-4.05 元/盒)=1123.65 元),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123.65 元。
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 JD10103250139686JD1),当事人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但该批次产品保质期仅为3天,均已全部销售出去或超过保质期后门店已自行销毁,已不具备召回条件,无法召回。目前未收到市场不良反应的反馈。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鸡蛋烧蛋糕)的事实成立。
1、没收违法所得1123.65 元;
2、处罚款7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623.65元
75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