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宝通运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保同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75YH12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胜利西路通汇市场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58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2017年12月22日、2018年1月30日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1180542~01180567、01294496~01294508,金额3,846,154.00元,税额653,846.00元,价税合计4,500,000.00元。2017年12月已抵扣进项税额:435,897.34元。2018年1月已抵扣进项税额:217,948.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第一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应转出已抵扣进项税。2017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435,897.34元、2018年1月应补缴增值税217,948.66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653,84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512.81元,2018年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256.41元。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复印件;2.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3.当事人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及对
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税前扣除成本,造成少缴税费的违法事实成立。
891530.27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