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榕树林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世菊 | 注册资本: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6MA5U9PCG8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大街4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6〕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1日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9PCG86,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大街408号,主要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4年1月4日,当事人从四川涪丰医药有限公司进购姜黄0.5Kg,金额为8.5元。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从安徽沐国弘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购0.25Kg小通草,金额为111元。2025年10月18日,当事人从广东汇森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购1Kg白芍,金额为28.41元。
2026年1月18日,举报人持中药饮片处方单前往当事人药店进行购买中药饮片,当事人将上述处方单中的“片姜黄”擅自更改为“姜黄”销售给举报人,屉斗外标签表示品名:姜黄,内转饮片实物为姜黄,屉斗外标签与屉斗内实物一致,销售数量为10g,售价为0.3元/10g,销售金额为0.3元;当事人将上述处方单中的“小通草”冒充“通草”销售给举报人,屉斗外标签表示品名:通草,内转饮片实物为小通草,屉斗外标签与屉斗内实物不一致,售价为2.3元/10g,销售数量为8g,销售金额为1.84元;当事人将上述处方中的“酒白芍”擅自更改为“白芍”销售给举报人,屉斗外标签表示品名:白芍,内转饮片实物为白芍,屉斗外标签与屉斗内实物一致,售价为0.8元/10g,销售数量为15g,销售金额为1.2元。
2026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陈述上述三组中药饮片无销售记录及未建立销售台账。
? ?另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年版一部显示“姜黄”为:“本品为姜科植物姜黄 Curcuma longa L. 的干燥根茎。冬季茎叶枯萎时采挖,洗净,煮或蒸至透心,晒干,除去须根。”,而“片姜黄”为:“本品为姜科植物温郁金Curcuma wenyujin Y. H. Chen et C. Ling的干燥根茎。冬季茎叶枯萎后采挖,洗净,除去须根,趁鲜纵切厚片,晒干或低温干燥。”;显示“小通草”为:“本品为旌节花科植物喜马山旌节花Stachyurus himalaicus Hook. f. et Thoms.、中国旌节花Stachyurus chinensis Franch.或山茱萸科植物青荚叶Helwingia japonica(Thunb.)Dietr.的干燥茎髓。秋季割取茎,截成段,趁鲜取出髓部,理直,晒干。”,而“通草”为:“本品为五加科植物通脱木Tetrapanax papyri fer(Hook.)K. Koch的干燥茎髓。秋季割取茎,截成段,趁鲜取出髓部,理直,晒干。”;显示“白芍”为:“本品为毛茛科植物芍药Paeonia lactiflora Pall.的干燥根。夏、秋二季采挖,洗净,除去头尾和细根,置沸水中煮后除去外皮或去皮后再煮,晒干。”,而“酒白芍”为:“取净白芍片,照酒炙法(通则0213)炒至微黄色。本品形如白芍片,表面微黄色或淡棕黄色,有的可见焦斑。微有酒气香,味微酸、涩。”。以上三组饮片均分属不同中药饮片。
当事人共购进0.25kg“小通草”进货金额为111元,本案的“小通草”货值金额为111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屉斗内小通草”约70克,售价为2.3元/10g,共使用了250g-70g=180g,“小通草”违法所得为2.3/10g×180g=41.4元。因此本案中货值金额为111元,违法所得为41.4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壹元肆角(¥41.40)。
3000.0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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