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康复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素云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MA48BACM5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县清泉镇双桥路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从浙江爱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18元/盒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长春宝口服液”12盒,售价38元/盒,截至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1盒,货值金额38元;于2026年4月17日从浙江国润医药有限公司以95.06元/盒的价格购进涉案批次“硝苯地平控释片”15盒,售价99元/盒,截至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3盒,货值金额297元;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335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经本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同时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未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予以警告;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