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鹰潭市赣荣丰百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华根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MA38F65U5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29号广顺大厦一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3
(2025)赣06民终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尹*
鹰潭市赣荣丰百货有限公司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26
(2025)赣06民终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尹*
鹰潭市赣荣丰百货有限公司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2-21
(2025)赣06民终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尹*
鹰潭市赣荣丰百货有限公司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0-12
(2021)赣0602民初31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毛**
鹰潭市赣荣丰百货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7
2021-09-28
(2021)赣0602民初31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毛**、鹰潭市赣荣丰百货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4﹞73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销售的玉米胚芽油外包装标注的标准号虚假和“陶集蛋”黑鸡蛋标注低脂肪、低胆固醇等内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销售标签标注不符合规范的食品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玉米胚芽油外包装标注的标准为GB/T 2716。据执法人员查询,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标准号为GB 2716-2018。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六编第二十条:“‘瑕疵’的情形包括: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瑕疵行为。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鹰市监发(2023)22号)第六条之规定,建议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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