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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旭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宗金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7305217112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惠民路29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144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07月22日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璧山区丁家街道;雅苑小区;项目底楼商业由当事人管理,底楼商业的各终端商户用电由当事人代收代缴。在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当事人向电力公司购进商业用电缴费单价为0.6591元千瓦时;;0.7594元千瓦时不等;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价〔2022〕341);转供电主体对所有终端用户的电价,可在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购电单价基础上按以下幅度上浮,......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的规定,应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单价最高为0.8067元千瓦时;;0.9375元千瓦时不等;同期当事人对;雅苑小区;项目底楼商业各终端商户收取电费时,以上述总表下设各终端用户分表计量,实际按1元千瓦时或1.2元千瓦时的单价计算并收取各终端用户电费,对终端用户收电费超过规定的最高上浮12%。在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实际应收最高金额为193161.8元;而当事人实收电费为252711.87元。加收电费为59550.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向相关商户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59550.05元。责令退款期限内未予退还的部分,予以没收。3、罚款:违法所得的1倍,即59550.05元。
59550.05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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