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丽洪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762547715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龙泉市八都镇新安西路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7
(2025)浙1181民初1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同昌吉商贸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2
2025-12-17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3
2025-10-28
(2025)浙1181民初1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同昌吉商贸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4
2025-09-02
(2025)浙1181民初1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同昌吉商贸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5
2023-09-20
(2023)浙1181民初1632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刘**
龙泉市人民法院
6
2019-12-16
(2019)浙1181民初2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台商投资区宝昌食品贸易商行
龙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31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翁海水;福州同昌吉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龙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8
2019-12-16
(2019)浙1181民初2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泉州台商投资区宝昌食品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20
2016-11-22
(2016)浙0782民初17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福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79号
当事人在配料中未加入肉松却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虚假标注产品名称为金丝肉松月饼(福仙苏式月饼)的行为,以及在配料中未加入五种果仁仍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虚假标注产品名称为五仁月饼(福仙苏式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配料表、销售台账等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案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最终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2元;2.没收被扣押的3.67kg金丝肉松月饼(福仙苏式月饼)包装材料和8.79kg五仁月饼(福仙苏式月饼)包装材料;3.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2
龙市监处罚﹝2024﹞17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冷加工方式生产许可未进行冷加工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虚假标注加工方式为冷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921.42元;2.没收当事人生产的421包“斌馨”牌豆沙糕及7卷“斌馨”牌豆沙糕外包装材料;3.罚款人民币13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921.42元;2.没收当事人生产的421包“斌馨”牌豆沙糕及7卷“斌馨”牌豆沙糕外包装材料;3.罚款人民币135000元。
135000.00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