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市鸿润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绍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81598438065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宜州市刘三姐乡下枧开发区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宜市监处罚〔2025〕108号
2024年11月15日,本局印发《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多年未年报企业开展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监办发〔2024〕60号),文件通知对当事人等99户长期停业未经营,连续多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僵尸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工作。
2024年11月22日,本局发函至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河池市宜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请求协助核实当事人相关情况。
2024年12月20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网址:https://gx.gsxt.gov.cn/index.html)检查当事人的企业年报信息,发现当事人未按时提交2019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且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当事人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企业住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痕迹及牌匾,见证人员杜庆光表示当事人已关门停业,目前该悬挂的牌匾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流河三农金融服务室。
2025年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邮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2025年2月6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1月27日,本局收到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复函,当事人未存在未审结的涉诉办理情况。
2024年12月10日,本局收到河池市宜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复函:当事人未参保。
2024年12月13日,本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宜州区税务局当事人税务情况的复函:当事人2022年、2023年申报情况为无,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注销日期:无。
当事人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日期分别是:2017年7月10日、2018年7月11日、2019年7月9日、2020年7月6日、2021年7月5日、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2024年7月5日。
当事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日期分别是:2020年7月27日、2021年7月23日、2022年7月18日、2023年7月11日。
当事人未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公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2016年度至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企业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质。
2.我局印发对多年未年报企业开展专项清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1份及对税务、法院、人社部门的发函文件3份、税务、法院、人社部门对我局的复函3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的相关情况及未进行税务申报、未存在涉诉案件及未存在欠保的事实。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查,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4.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5.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共11页),证明我局按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调查时当事人已不在其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6.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见证人身份证的信息。
7.调取营业执照档案的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登记档案材料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资质和核准范围,法人身份。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6年度至2023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及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7-06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9-07-09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