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经开神龙装饰材料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思远 | 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1719560906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秀洲区塘汇街道渔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08-07-04
2008-07-04
(2008)善民二初字第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经开神龙装饰材料厂与嘉善越泰铝塑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89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经市监处罚〔2024〕152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6月30日法定年报终止日前未履行年报义务,本局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公告(嘉市监经告[2023]03号),要求其及时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截止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实地核查没有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综上,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4-05-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3
2021-07-0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