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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宏婕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亚鹏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3MABR6RLA3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翠屏小区A栋2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文﹞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许某强奸案一案过程中,发现修文宏婕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3年11年21日允许未成年人杨某羽入内,2024年2月29日,修文县人民法院将该线索(修检未线〔2024〕2号)并附网吧监控视频、监控截图、部分案件材料移交修文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 3月7日15时5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孙进(执法证号24010821011)、朱颖(执法证号24010821004)、罗柳(执法证号24010821003)在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翠屏小区A栋2层1号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杨亚鹏(法定代表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目的后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正处于营业状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MABR6RLA3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亚鹏,经营范围包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证照齐全; 2.现场检查未发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现象; 3.执法人员现场播放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当事人2023年11月21日20时06分至23时52分场所内监控视频(疑似有1名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场所),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杨亚鹏现场观看并核对。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以上文书均由执法人员通过Canon iP110移动打印机打印并经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杨亚鹏签字予以确认。本次检查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杨亚鹏全程陪同检查,本次检查于2024年3月7日16时35分结束。 3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以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立案。 3月13日,本机关向涉案未成年人杨某羽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修文)文综调通字〔2024〕F-000002-1号)1份,要求其于2024年3月13日13时00分到修文县第三中学德育处接受调查询问。 3月20日,涉案未成年人杨某羽在法定监护人母亲毛建英、修文县第三中学教师聂铭全程陪同下,在修文县第三中学德育处接受调查询问时,其陈述了2023年11月21日晚进入当事人场所内。并对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本机关当事人场所监控视频(4段)进行仔细观看核对后,陈述了第一段视频(时段为2023年11月21日20时06分59秒至20时07分27秒)其本人在网吧内;第二段视频(时段为2023年11月21日20时06分59秒至20时27分17秒)其本人在网吧内玩,但未消费;第三段视频(时段为2023年11月21日20时06分24秒至20时06分38秒)其本人正在进入网吧;第四段视频(时段为2023年11月21日23时51分55秒至23时52分06秒)其本人正从网吧里面走出来。核对当事人场所监控截图(4份)时,其陈述了4份场所监控截图中的一名女生是其本人,监控视频截图一是其本人进入网吧;监控视频截图二、三均是其本人在网吧内;监控视频截图四是其本人走出网吧的事实。 3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修文)文综调通字〔2024〕F-000002-2号)1份,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3月26日14时00分到修文县龙场驿南路18号修文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问询室接受调查询问。 3月2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亚鹏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时,通过仔细观看修文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本机关的当事人场所监控视频(4段)后,其陈述了2023年11月21日有一名女生进入场所的事实。对场所监控视频截图(4份)核对后,其陈述了监控截图一有一名女生进入网吧;监控截图二、三有一名女生在网吧内;监控截图四有一名女生走出网吧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123MABR6RLA3W,法定代表人杨亚鹏,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20123200004,单位类别为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证照齐全。当事人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翠屏小区A栋2层1号。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允许1名未成年人杨某羽(2010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320100610****)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1.警告; 2.并处罚款二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修文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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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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