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知欢喜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晓红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13MAELA49A6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中节能安置小区沿街店铺2-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市监处罚〔2025〕220号
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京东网络平台的 “秘语花园甄选店” 店铺内购买了正彩脱毛慕斯,该消费者发现商家宣传此脱毛慕斯具有修护功效。收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展开调查,使用电脑浏览器进入京东网络平台(www.jd.com),在平台内搜索并进入名为“秘语花园甄选店”的店铺,发现该店铺内正在销售的正彩脱毛慕斯宣传页面含有“滋养修护”字样,另该店铺关联的营业执照信息为“萍乡知欢喜贸易有限公司”。同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委托其代理人张虎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根据其提供的材料及陈述显示:当事人在京东网络平台(WWW.JD.COM)开设了名称为“秘语花园甄选店”的普通企业店铺,从事互联网经营。2025年7月26日,当事人在其店铺上架了一款名为正彩脱毛慕斯的产品,在该产品详情页内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进行产品宣传,其中宣传内容包含了“温和无痛”“快速脱毛”“滋养修护”等词语。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产品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该产品的文字说明里并未提及“滋养修护”一词,仅当事人在对产品宣传时使用了该词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彩脱毛慕斯具有“滋养修护”效果的相关科学依据及其他证据材料。据代理人陈述,店铺内所有的宣传内容均为负责运营的公司员工制作并上传,其在制作过程中购买了网页图片素材及USB闪存盘共计花费900元。
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规定,滋养、修护为化妆品功效用语。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并不具有滋养和修护的功效,其在化妆品详情页宣传产品“滋养修护”与实际功效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涉嫌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罚款3240元(以广告费用3.6倍计算)。
3240.00元
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