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涌泉压榨豆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班兵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68339866X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二道区英俊镇香水村(长石公路九公里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灌装压榨豆油和灌装浸出豆油用同一条生产线,由于工人操作疏忽没有关严浸出豆油的阀门,生产过程中被抽检批次的压榨豆油混入浸出豆油,导致被抽检批次的压榨豆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吉桂坊大豆油,共计生产40桶(规格:5L/桶),截止案发该批次吉桂坊大豆油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42.00元/桶,货值金额1680.00元,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召回20桶吉桂坊大豆油(生产日期: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违法所得840.00元。当事人提供了原料的购销合同、供应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提供了吉桂坊大豆油的出厂检验报告,报告中未检测溶剂残留量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84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