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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桥头国兵煤业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国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6MA6YT2F24P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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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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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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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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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32号
2025年5月21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民用散煤(无烟2号)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挥发分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要求,挥发分(Vdaf)%实测值为31.05,标准要求为≤12.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16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汉市监质检结告字〔2025〕61号和检验报告:J25055296JN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销售的民用散煤经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以及复检权利相关事项,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抽检同批次民用散煤还剩1吨,本局依法对上述散煤进行了就地扣押,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强制〔2025〕21-02号)。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2025年8月14日,办案机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民用散煤是从固原市原州区恒达煤厂购进的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八煤块,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和进货单,购进数量5吨,购进单价600元/吨,销售单价700元/吨,已销售4吨,货值金额3500元(5×700=3500元),违法所得400元(销售利润4×(700-600)=400元)。 当事人从新疆供货商手中购进民用散煤时,供货方称之为“新疆无烟煤”,实则是小烟煤,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31.53%,检测数据也印证了其销售的民用散煤实际是烟煤。当事人购进回来后未认真查验涉案批次民用散煤真实型号,以无烟煤进行批发或装袋进行销售,但通过当事人的购进销售价可以判断,当事人并没有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手段,故意抬高销售价格以谋取暴利。
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批次民用散煤0.3吨; 2、没收违法所得470元; 3、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即175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2220元。
1750.00元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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