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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8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进强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81329097063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丰镇市久福中央广场地下负一层(C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2
(2021)内0981民初1968号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白**
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2
2022-03-02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白**
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市监处罚﹝2024﹞113号
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12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2
丰旧市监处罚﹝2024﹞112号
2024年5月17日,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
,丰镇市永盛家乐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目期、你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士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品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并经办案人员复核事实属实,符合减轻处罚相关要素。后经案件集体讨论人员讨论决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将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该案的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也未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故对该店的违法行为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四条后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3000.0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3
丰市监处罚﹝2024﹞112号
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元(¥22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4
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6号
丰镇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丰镇市久福中央广场地下负一层(C座);法定代表人:罗进强)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丰镇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12
5
丰市监处罚﹝2023﹞108号
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未按食品所需的温度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1、未按食品所需的温度储存的食品立即整改 。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6
丰综市监处罚﹝2023﹞043号
2023年7月12日,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龙利鱼”以假充真。
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龙利鱼”以假充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本案中,未采取自由裁量
1512.0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7
丰市监处罚﹝2023﹞043号
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龙利鱼”以假充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贰元(¥1512元)。 4、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捌元(¥488元)。
1512.0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8
丰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2号
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丰镇市久福中央广场地下负一层(C座);法定代表人:罗进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占用安全出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丰镇市永盛家乐家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丰镇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