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廖春刚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春刚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EJU42L9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金子坝街道金子坝社区柑子槽小区2期5巷18号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168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办理营业执照,自6月起从事糕点生产经营,招牌名称为“廖朵拉 LIAO DUOLA”。其经营方式为网络平台外卖,在美团、淘宝闪购平台上均设有名为“廖朵拉品质千层蛋糕”的网店,平台展示页面显示共有36个品种。
2026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 在经营场所左侧靠墙置物架中间一层的塑料盒内,发现“皮小贱”抹茶味粉(风味固体饮料)7袋(未开封),净含量100克/袋,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0226”,保质期12个月,到期日为2026年2月25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34天。
2. 同层塑料盒内另发现“欧蒂派”装饰饼干1袋(已开封,剩余80克),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保质期10个月,到期日为2026年3月11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0天。
3. 在经营场所左侧靠墙置物架最上面一层,发现“萌食惠”巧克力夹心蛋酥卷1盒(散装称重),保质期6个月,盒内装有“五黑巧克力”口味蛋酥卷14个,每个小包装袋身印有“2025/08/10”字样,到期日为2026年2月9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50天。
当事人承认上述食品系用于加工糕点的食品原料,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购进及未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因购进时间较久,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查询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现时价格合计38.00元,货值金额38.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供货单位的资质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无销售记录,且无法将上述食品原料的成本从糕点其他食材中单独分离核算,故无法计算具体成本、销售额及利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裁量情形,且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不大,个人经济困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抹茶味粉(风味固体饮料)7袋(净含量100克),“欧蒂派”装饰饼干1袋(净含量80克),“萌食惠”巧克力夹心蛋酥卷1盒(单包14个);2、罚款2000.00元。
上述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抹茶味粉(风味固体饮料)7袋(净含量100克),“欧蒂派”装饰饼干1袋(剩余称重80克),“萌食惠”巧克力夹心蛋酥卷1盒(单包14个);
3、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