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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27739643346N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王格尔塘镇外木村(国道213线225公里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30
(2020)甘3022民初6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夏河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张**
卓尼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1
2021-10-20
(2021)甘3001执4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夏河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马**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7-07
2021-03-15
(2021)甘2901民初8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夏河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20
2020-07-09
(2020)甘3001民初4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夏河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10
2019-12-02
(2019)甘3001民初8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夏河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10
2019-07-03
(2019)甘3001民初3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夏河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马*某、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06-23
2014-06-23
(2014)合民初字第122号
追偿权纠纷
夏河安多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张**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一罚﹝2025﹞19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一)上述违法事实一: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第6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的行为。依据“《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凭证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者凭证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处500元的罚款,2023年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处300元的罚款。(二)上述违法事实(二)、(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中该单位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建议追缴该单位因偷税少缴的企业所得税8239.85元、房产税3327.95元并处以上少缴税款11567.80元50%的罚款5783.90元。(三)上述违法事实(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6833.90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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