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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尧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677203600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绍兴县福全镇五洋村五洋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5
(2022)浙0603民初7214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2-11-08
(2022)浙0603民初7214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2-09-23
(2022)浙0603民初7217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金**,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2-08-23
(2022)浙0603民初7214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5
2022-08-15
(2022)浙0603民初7217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张**,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2-07-28
(2022)浙0603民初7214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1-09
申请破产清算
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7
2020-10-15
(2020)浙0603破申46号
其他民事
冯**、章**、周**等破产民事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
2019-12-31
2018-05-19
(2017)浙0103执5078号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8-15
2018-06-04
(2018)浙0603民初435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冯**与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1613.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6-20
2018-05-24
(2018)浙0603民初39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冯**、章**等与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8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12-12
2017-06-20
(2016)浙0103民初8603号
保证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振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365448.15元
民事案件
6
2017-07-01
2017-04-18
(2017)浙0603民初1141号
保证合同纠纷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大地百乐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957181.76元
民事案件
7
2016-04-07
2015-10-15
(2015)绍柯执民字第261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钱**与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04-07
2015-10-15
(2015)绍柯执民字第261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金**与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03-25
2015-12-04
(2015)绍柯执民字第36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嘉华装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6-03-21
2015-12-04
(2015)绍柯执民字第36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嘉华装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1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2月07日,当事人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福全环岛嘉丰大厦实施了未经人防审批,擅自实施项目建设,属于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序号16(违法情节: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处1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