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绿风电动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珍 | 注册资本:1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481MA36FYU54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九江市瑞昌市瀼溪西路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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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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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瑞市监处罚〔2025〕2号
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存放有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及改装配件。同日对上述涉嫌改装车辆及配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现场笔录。4月7日,我局委托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4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徐七四进行第一次询问笔录。同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4月15日,我局收到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于4月15日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及过程无异议。经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4月15日,对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改装配件予以扣押。4月22日,我局向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车辆管理所邮寄《协助调查函》。5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笔录。5月9日,我局向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并邮寄送达《案件移送函》。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04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存放有涉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及改装配件,我局对涉嫌改装的配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我局委托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针对性全检,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被送检的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及过程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检验数量:9辆;检验项目:整车标志、尺寸限值、结构、电器装置、蓄电池防篡改、骑行能力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9辆电动自行车其尺寸限值、结构 脚蹬间隙、脚踏骑行能力、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4、第6.1.5、第6.1.6、第6.3.4.3条的条款要求。即根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4条的条款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脚踏骑行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30 min的脚踏骑行距离大于或等于5km;b)两曲柄外侧面最大距离小于或等于300mm,而检验结果为该车无脚踏行驶能力;第6.1.5条的条款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制应当符合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而检验结果为鞍座长度:580mm;第6.1.6条的条款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脚蹬间隙应当符合GB3565-2005中11.2的规定,而检验结果为未安装脚踏;第6.3.4.3的条款要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d)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外设蓄电池托架,而检验结果为有外设蓄电池托架。因此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根据当事人提供进货电子往来单,该单据上写明往来单位为:瑞昌王晓珍Z13367021170/15949547299,其中TDT712Z的电动自行车进货价为1080元/辆,该型号电动车一共进购了4辆,单据名称分别为TDT712Z风钻灰、TDT712Z黑色、TDT712Z爱尔兰绿、TDT712Z数字青;TDT715Z的进货价为1050元/辆,该型号电动车一共进购了3辆,单据名称分别为TDT715Z黑色、TDT715Z冰湖兰、TDT715Z精灵粉;TDT693Z的进货价为1100元/辆,该型号电动自行车一共进购了1辆,单据名称为:TDT693Z珍珠白+金属银+亮黑;TDT709Z的进货价为1060元/辆,该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一共进货了1辆,单据名称为TDT709Z星云灰+芒果橙,上述9辆电动车的进货价一共为9630元。以上车辆于2025年3月从江西王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联系人:朱小兵 ,联系电话:15170201238,共采购9台。据当事人陈述TDT712Z型的电动自行车的标价为1300元/辆;TDT715Z型的电动自行车的标价为1250元/辆;TDT693Z型的电动自行车标价为1300元/辆;TDT709Z型的电动自行车标价为1260元/辆。以上车辆的标价均为裸车标价,标价合计为11,510元,总货值为11510元。
我局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其涉嫌改装车辆的后部车架结构并不完整。据当事人陈述,厂家发过来的时候车子就是这个样子,其没有任何改装行为,当事人会在卖出给顾客时,将车辆改装成消费者需要的样子,当事人明知其所销售的改装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上改装配件均是由朱小兵帮其购买的,随整车一同发货过来。我局认为虽然导致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因为当事人自身改装行为,但是其配件是由厂家经理提供的,故我局向厂家所在地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案件移送函》。
1、罚款18416元,上缴国库;
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9辆。
18416.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