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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能娟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能娟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9EUBG8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桥里村27F1号一楼(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烟处[2024]第23号
2024年02月01日15时37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桥里村27F1号一楼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等共计8种40条,其中:双喜(硬经典1906)18条、七匹狼(软灰)2条、黄鹤楼(软蓝)2条、七匹狼(豪运)1条、芙蓉王(硬蓝新版)1条、金圣(硬滕王阁)3条、双喜(硬世纪经典)5条、利群(长嘴)8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局检查人员周伟岗(11060552007),屠启飞(11060552019)经批准后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2月2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鉴别检验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下午,当事人从嵊州市三江街道桥里村附近的几家小店(具体地址、店名不详)店主手中购得上述真品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等共计8种40条,用于销售牟利,违法进货总额6623元。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日,上述卷烟尚未售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3108621。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的进货总额6623元的6%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397.38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真品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等共计8种40条(每品种各检验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397.38元
嵊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20
2
嵊市监处罚〔2023〕447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4日从拼**APP中**买菜平台购进1袋驿站味道蔬菜火锅,购进价均为4.98元/袋,购进后将其置于店内货架上销售,销售价格为10元/袋。上述2袋驿站味道蔬菜火锅标示组装商:清**品(重庆)有限公司,净含量:230克,其中1袋批次信息为“组装日期:2022年10月31日;保质期至2023年08月10日”、另1袋为“组装日期为2023年1月5日;保质期至2023年9月2日”。其中“保质期至2023年9月2日”的1袋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保质期至2023年08月10日”的1袋超过保质期后仍置于货架上销售,被本局查获并扣押。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0元,违法所得共计5.02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为80平方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1袋超过保质期的驿站味道蔬菜火锅;2、没收违法所得5.02元。3、罚款7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505.02元。
75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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