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忻城华双百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丘焕聪注册资本:39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1MA5NJDPX5G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忻春商贸城A区301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4
(2024)桂13民终649号
劳动争议
广西忻城华双百商贸有限公司
龙**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16
(2023)桂13民终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
广西忻城华双百商贸有限公司,陈**,樊**,莫**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3〕63号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3年4月15日对广西忻城华双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伊面(产品名称:伊面;商标:今洲及图形;规格型号:75克/袋;生产日期:2023-03-15),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3年5月15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G23121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G2312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伊面;同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广西忻城华双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丘焕聪委托公司生鲜采购吴桂武为该案委托代理人。 2023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查询到,伊面生产企业广西今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17日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2023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处登记受理该申请。2023年6月15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到复检信息,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复检状态为:复检不合格。 执法人员依法围绕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伊面的行为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吴桂武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伊面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罚款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1元,上缴国库。
50.1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2
忻市监处罚〔2023〕49号
"经查明,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从北海市青蛙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故事机机器人玩具(标称产品名称:故事机机器人玩具,适合年龄:3岁及以上,型号:见包装,执法标准: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制造商及生产厂:汕头市澄海区龙贤塑胶玩具厂,制造商及生产厂地址: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北陇陇西工业区,货号:0193-59)10盒,购进后,当事人即将该产品摆放在销售玩具、文具区的货架上销售。2023年4月2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故事机机器人玩具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该样品经检验,正常使用中“可触及的锐利尖端”项目和“刚性材料上的圆孔”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物理性能》标准要求,本次检验不合格。 至2023年6月12日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不合格故事机机器人玩具3盒,销售收入为44.10元,所得利润23.10元。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故事机机器人玩具获得违法所得23.1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故事机机器人玩具,价格标签标注的零售价16.90元/盒,认定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9.00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故事机机器人玩具,该批次故事机机器人玩具正常使用中“可触及的锐利尖端”项目和“刚性材料上的圆孔”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物理性能》标准要求,属于涉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故事机机器人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忻市监罚告〔2023〕4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说明进货来源,但进货时,仅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未保留进货票据,未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标识,未按规定履行经营者的责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故事机机器人玩具7盒; 2.处罚款338.00元(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3.处没收违法所得23.1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1.10元,上缴国库。
338.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