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房艳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MA1436UH5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敦化市渤海街中心市场地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5〕14号
经查,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4年10月12日购进的姜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4年10月12日从敦化市小张蔬菜批发零售商店购进姜,购进了五件共22公斤,购进价格是45元/件,销售价格是17.6元/公斤且已经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387.2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4年11月0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F24NZ00764,检验报告内容为:对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2024年10月12日购进的姜进行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0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姜,并告知当事人立即对涉嫌不合格的姜进行召回。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4年10月12日购进的姜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4年10月12日从敦化市小张蔬菜批发零售商店购进姜,购进了五件共22公斤,购进价格是45元/件,销售价格是17.6元/公斤且已经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387.2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87.2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2
敦市监行处字(2024)58号
经查,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4年03月16日购进的特级炒瓜子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特级炒瓜子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SBJSP2403488)。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4年03月16日从敦化市丽成炒货摊床购进特级炒瓜子,共购进25kg,进价20元/公斤,售价23.8元/公斤,共获违法所得595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4年04月16日,我局收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检验报告》N0:SBJSP2403488,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经营的特级炒瓜子(购进日期:2024-03-16)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04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特级炒瓜子,并告知当事人立即对涉嫌不合格的特级炒瓜子进行召回。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05月08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4年03月16日购进的特级炒瓜子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特级炒瓜子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SBJSP2403488)。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4年03月16日从敦化市丽成炒货摊床购进特级炒瓜子,共购进25kg,进价20元/公斤,售价23.8元/公斤,共获违法所得595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特级炒瓜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属于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延州食药监【2016】214号文件《延边州食药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595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3
敦市监行处字(2024)14号
经查,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3年11月03日购进的铁棍山药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抽样检验,铁棍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LF23-022473-03)。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3年11月03日从敦化市小张蔬菜批发零售商店购进铁棍山药,共购进36kg,进价11.6667元/公斤,售价17.6元/公斤,共获违法所得633.6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3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检验报告》NO:DLF23-022473-03,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经营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3-11-03)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铁棍山药,并告知当事人立即对涉嫌不合格的铁棍山药进行召回。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11月30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3年11月03日购进的铁棍山药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抽样检验,铁棍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LF23-022473-03)。敦化市鑫汇万客隆食品超市于2023年11月03日从敦化市小张蔬菜批发零售商店购进铁棍山药,共购进36kg,进价11.6667元/公斤,售价17.6元/公斤,共获违法所得633.6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33.6元。
633.6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