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照鸿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2MA74H0UT4J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08-(01)-02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9
(2023)甘0402民初1399号
运输合同纠纷
何*
甘肃宏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韩**,张**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2
2021-03-10
运输合同纠纷
兰州力丰物流有限公司
甘肃宏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7
2021-08-03
(2021)甘0421民初2587号
运输合同纠纷
滕*、甘肃宏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税稽罚﹝2026﹞11号
(一)涉及发票及增值税检查情况1.生产经营方面:通过查阅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及账簿资料发现,你公司与白银华鹭铝业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因自有车辆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将白银华鹭铝业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从靖远刘川至内蒙包头运送阳极炭块的部分运输业务交由零散车主负责运输,未取得运输发票。为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税款,你公司经过赵海蕊介绍,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没有真实业务的运输委托协议书,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物流方面:通过查阅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及对企业相关确认单、发票备注栏信息比对分析发现,为了将发票信息与货物流做成一致,你公司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运输委托协议书,并将已实际发生的运输业务的承运车辆号码、货物数量等信息提供给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由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运输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未向你公司提供运输服务。3.发票流方面:通过查阅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及对企业会计账簿、申报表等比对发现,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将发票邮寄给你公司后,你公司将收到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入账。4.资金流方面:通过查阅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企业账簿资料及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企业及个人资金流水进行分析发现,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随后资金很快由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打给企业负责人金照鸿指定的高丽梅、张东旺、张福明等三人的个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甘肃宏顺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发生运输业务后,因未取得与实际业务对应的发票,经赵海蕊介绍,在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合同、资金回流、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643349.14元,税额57901.42元,价税合计701250.56元,你公司2022年11月27日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22年12月1日缴纳税款57901.42元,滞纳金86.85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发〔1984〕174号文)《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及《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2年3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67.86(24796.08*7%*50%)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71.94(24796.08*3%*50%)元,少申报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247.96(24796.08*2%*50%)元;2022年4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81.07(13744.91*7%*50%)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06.17(13744.91*3%*50%)元,少申报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37.45(13744.91*2%*50%)元;2022年5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77.62(19360.43*7%*50%)元,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90.41(19360.43*3%*50%)元,少申报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93.60(19360.43*2%*50%)元。(三)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对取得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对多列支的主营业务成本643349.14元进行调整,已纳税调增更正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之规定,经计算:更正申报后,2022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871985.95元,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3474.08元,应纳税调减3474.08元,调整后所得为-875460.03元。
你公司取得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643349.14元,税额57901.42元,价税合计701250.56元,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31
2
白市税稽罚﹝2025﹞20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7901.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26.55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32960.38元。
32960.38元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