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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磷矿镇刘冲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志洋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735191864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七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9
(2025)鄂0881民初55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钟祥市磷矿镇刘冲加油站
何*
裁判文书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4﹞25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实际经营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及《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三)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实际经营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及《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十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实际经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72337.73;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772337.73元。罚没合计1544675.46元。
772337.73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