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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先马电气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尚超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299QXK2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长虹社区虎啸路1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681号
经查明:本安型控制继电器属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产品种类及代码为“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截止案发之时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通过该单位淘宝平台向一名叫李先生的买家销售了一只标注有“Ex”、“防爆标志(ib)I”、“防爆合格证号:*”的本安型控制继电器,货值金额为60元。另,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了同样型号的产品5只,每只60元,货值金额为300元。以上两笔订单货值总共360元,共产生违法所得360元。以上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经当事人供述,是从温州隆昌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进的货。该线索已另案调查。 另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7月份从乐清市白石街道凤凰村搬到乐清市柳市镇长虹社区虎啸路*号后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地址信息变更。
对当事人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且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9日完成地址变更登记,不再重复责令改正。 对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罚款140元。 对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鉴于对当事人销售伪造质量标志的产品的行为已没收违法所得,该行为不再重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元。。
14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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