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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欢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MA2DJPMY2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南二街3幢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8
(2024)浙0881行审21号
罚款
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
浙江欢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贺罚决字﹝2023﹞第000012号
当事人:浙江欢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DJPMY2N,法定代表人:刘*,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南二街3幢4号。2023年8月,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接到汪**投诉,发现当事人在承揽江山欧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包的核酸小屋加工作业工程中,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承揽江山欧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包的核酸小屋加工作业工程中,未按时足额支付汪**、刘**、付**等10名劳动者2022年工资共计10000元。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衢贺监令字﹝2023﹞0000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前向汪**等10名劳动者支付清拖欠的工资,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住所地是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南二街3幢4号。2.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方式及联系电话等信息。3.劳动者汪**在国家欠薪线索平台的投诉信息,江山欧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核酸小屋加工承揽合同复印件等材料1份,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涉及汪**等人拖欠工资数额的视听资料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江山市贺村镇辖区有劳动用工行为,且当事人存在拖欠汪**等人工资的情形。4.本机关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所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欠薪数额确认表1份,以上证据证明截至2023年8月30日前,当事人尚拖欠汪**等10名劳动者2022年工资共计2万元。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8月31日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向汪**等人支付2022年工资共计1万元,当事人尚拖欠汪**等1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万元。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衢贺监令字﹝2023﹞0000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机关已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衢贺罚告字〔2023〕第0000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辩称:虽未与汪**等人协商,但已与班组负责人夏**协商好在2023年9月底前向汪**等10名劳动者支付清拖欠的工资。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承揽江山欧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包的核酸小屋加工作业工程中,拖欠汪**、刘**、付**等1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0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且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符合《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电话联系汪**等人,汪**等人称当事人至今未支付拖欠的工资。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山建设银行营业部(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300*********00877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18000.00元
贺村镇人民政府
2023-10-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