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汉文首饰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汉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2MA4BYF4F9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太和汽车站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4〕687号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2MA4BYF4F9K)。“鑫六福珠宝 XINLIUFU JEWELRY”及图商标(第4491137号)由山东省鑫意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2008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镯(珠宝)、项链(宝石)、戒指(珠宝)、宝石、铂(金属)、贵重金属饰针、耳环、贵重金属合金、钯、金刚石,2017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注册商标复审予以撤销,2020年12月25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决定有效,该商标自2017年12月25日起为无效注册商标,2018年7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鑫六福”注册商标(第37476096号)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32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4类:珠宝首饰、耳环、戒指(首饰)、翡翠、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金刚石(截止)。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块标牌和6块展示牌标注有“鑫六福珠宝 XINLIUFU JEWELRY,结婚买三金、就选鑫六福”字样,该字样中“鑫六福”字样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鑫六福”注册商标字样相同;当事人经营柜台待销售的标签标注“鑫六福珠宝”字样的商品共计171件,标签均标注有“鑫六福珠宝”字样及商品的名称、规格及标价信息,未标注“XINLIUFU JEWELRY”字样和原“鑫六福珠宝 XINLIUFU JEWELRY”及图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图形,标签标注的“鑫六福珠宝”字样前三个字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鑫六福”注册商标字样相同,且经营商品为同类珠宝首饰商品,当事人将与“鑫六福”注册商标近似的“鑫六福珠宝”标志作为同类商品装潢和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六福集团有限公司“鑫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
陈汉文陈述,其子陈谋于2019年11月1日以鄂州市梁子湖区璞菲珠宝店(法定代表人陈谋)的名义与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签订《品牌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用为1万元,合同期限为1年,至2020年10月31日止,首次交纳加盟费用后当事人未再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用,签约时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未告知陈谋“鑫六福珠宝”注册商标已经失效,陈谋也未查验“鑫六福珠宝”注册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标注上述内容的店内标牌及展示牌画报和“鑫六福珠宝”字样的空白商品标签由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提供,空白商品标牌总数量和已使用的数量已无法查证;当事人待销售的171件标签标注“鑫六福珠宝”字样的商品是从武汉珠宝市场购进,购进时未开具相关进货票据,也未建立商品进、销货台账或记录,购进后将各个商品的规格和实时价格打印到标注“鑫六福珠宝”字样的空白商品标签上与该商品一起展示出售,当事人处标签标注“鑫六福珠宝”字样的商品除被本局扣押外已无其他库存。当事人称陈谋与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签订《品牌特许加盟合同》后至今,该公司没有告知过当事人“鑫六福珠宝”注册商标已经失效。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深圳市鑫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向本局提交了告知当事人要求其下架“鑫六福珠宝”商品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内容显示该公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29日和2021年11月15日告知当事人要求其下架经营的“鑫六福珠宝”商品,但未告知当事人“鑫六福珠宝”注册商标撤销及相关争议的具体情况,也未告知“鑫六福珠宝”商标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标签标称“鑫六福珠宝”商品的进、销台账及相关票据,当事人已销售的标签标称“鑫六福珠宝”商品的实际数量和已使用标签的数量无法查证,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的当事人标注“鑫六福珠宝”标签的商品及标签数量为171件,涉及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为485516.48元。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侵权的商品经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检验为合格黄金材质商品,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商品加挂的标签上,其商品本身未标注侵权标识,“鑫六福”注册商标注册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在此之前当事人已购进该批商品并使用“鑫六福珠宝”标签,其时未构成侵权,六福集体有限公司注册“鑫六福”注册商标后,当事人无法及时获知其使用的“鑫六福珠宝”标签涉及商标侵权。当事人经营的该批商品为黄金材质,有其本身的内在价值,“鑫六福”商标注册时间较短,品牌影响力不大,也不是驰名商标,对商品的本身价值提升不大;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且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该批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大,全部没收涉案商品对其经营影响较大,可能造成当事人破产,本局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提出对当事人减轻没收物品处罚种类,不没收商品,只没收侵权标签,给与罚款的处罚方案建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考《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府院联动》座谈会讨论意见和本局讨论意见,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商品标签171件,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