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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伟综合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志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902MA7LTB621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白海子镇章盖营秋园南门103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集市监处罚〔2025〕155号
1、黄金叶(乐途中支)2条,每条230元,共460元;2、黄金叶(商鼎)2条、每条200元,共400元;3、云烟(细支云龙)3条、每条150元,共450元;4、贵烟(萃)3条,每条180元,共540元;5、天子(中支)2条、每条230元,共460元;6、七匹狼(纯境)2条,每条160元,共320元;7、黄山(红方印细支)2条,每条200元,共400元;8、好猫(长乐九美)2条 ,每条200元共400元;9、南京(雨花石)2条,每条530元,共1060元;10、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每条220元,共660元;11、泰山(心悦)3条,每条160元,共480元;12、冬虫夏草(天边细支)4条,每条300元,共 1200元;13、云烟(呼伦贝尔天之韵)6条,每条260元,共1560元;14、贵烟(跨越)2条,每条230元,共460元;15、云烟(小熊猫家同)2条,每条180元,共360元;16、娇子(宽窄醇香中支)2条,每条230元,共460元;17、 金圣(滕王阁·紫光)2条,每条150元,共 300 元;18、黄鹤楼(天下名楼)4条,每条160 元,共640元;19、云烟(呼伦贝尔天堂草原)4条,每条220元,共 880元;20、南京(十二钗烤烟)3条,每条280元,共840元;21、芙蓉王(硬细支)2条,每条260元,共520元;22、 泰山(颜悦)2条,每条190元,共380元;23、长白山(蓝尚)2条,每条 180元,共360元;24、牡丹(红中支)2条,每条200元,共400元;25、南京(大观园爆冰)1条,每条300元,共300元;26、真龙(凌云)1条,每条150元,共150元;27、南京(炫赫门)1条,每条180元,共180元;28、真龙(美人香草)1条,每条190元,共190元;29、芙蓉王(硬中支)1条,每条 300元,共300元;30、玉溪(鑫中支)2条,每条 260元,共520元;31、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每条300元,共600元;32、芙蓉王(硬)3条,每条250元,共750元;33、云烟(紫)3条,每条130元,共390元;34、云烟(软珍品)3条,每条230元,共690元;35、红塔山(软经典)4条,每条90元,共360元;36、玉溪(软)4条,每条 230元,共920元;37、利群(软长嘴)1条,每条360元,共360元;38、云烟(硬苁蓉)2条,每条130元,共260元;39、中华(双中支)4条,每条500元,共 2000元;40、冬虫夏草(双中支)5条,每条400元,共2000元;41、钻石(荷花)3条,每条320元,共960元;42、中华(硬)4条,每条450元,共1800元;43、利群(楼外楼)1条,每条200元,共200元;44、钻石(硬迎宾)2条,每条70元,共140元;45、白沙(长丰)2条,每条70元,共140元;46、黄山(印象一品)2条 ,每条80元,共 160元;47、泰山(红将军)2条,每条100元,共200元;48、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每条 220元,共660元;49、红河(软甲)2条,每条65元,共130元;50、黄金叶(金满堂)1条,每条 110元,共110元;51、云烟(呼伦贝尔碧草云天)1条,每条 200元,共200元;52、利群(软蓝)1条,每条180元,共180元;53、利群(新版)1条,每条160元,共160元;54、黄鹤楼(硬金砂)1条,每条160元,共160元;55、泰山(硬红八喜)1条,每条65元,共65元;56、兰州(硬精品)1条,每条 75元,共75元;57、双喜(硬经典1906)1条,每条170元,共170元;58、黄鹤楼(硬奇景)1条,每条 300元,共300元;59、天子(金)1条,每条200元,共200元;60、好猫(金猴王)1条,每条80元,共80元;61、娇子(蓝时代)1条,每条70元,共70元。合计:共134条,30120元。共61个品种,134条,以上物品总货值金额30120元,(因涉案物品并未随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并将“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移送财务清单的情况说明”函文一并附在移送函文书内)。因现场只有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和现金收款,无收银系统故无法查明期间销售烟草制品品种、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应当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8735.00元
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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