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小胖食品(湖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占必广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2MAEF91QF6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街道三台河社区益民路25号(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5〕136号
经查,当事人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初次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从业人员两名,主要现场制售馒头、小笼包、花卷、红糖馒头四种品种食品,于2025年6月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2025年8月29日,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正在进行馒头等面制品制作;操作间货架上存放有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和食用纯碱,未设置专柜保存,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帐;操作间货架上存放2袋食品添加剂食用纯碱(生产日期2024年7月3日,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包装完整,未开封使用。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4日从志远干鲜商行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了5袋食品用纯碱,用于中和小笼包子酸度。截至案发当日,已使用3袋以上食品用纯碱。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帐及销售记录。无证据证明上述3袋食品用纯碱使用时超过保质期,无法确认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纯碱制作的食品的金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用纯碱2袋,货值金额4元(2元/袋×2袋)。...[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且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案发后当事人按要求积极整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店适用减轻处罚裁量阶次。参照该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确定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用纯碱2袋)。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用纯碱2袋)。
0.00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