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源兴堂中药材经销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益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1MA172KUF4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松江河镇华龙盛世旅游商业综合体16栋1层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不罚[2024]28号
吉林省源兴堂中药材经销行于2024年年初,从抚松县万良镇一家商店处购进电子秤1台,名称:电子计价秤;生产厂家: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型号:BPS-30。)并使用,使用期间未按规定对电子秤申请检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吉林省源兴堂中药材经销行下达《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抚市监责改通字〔2024〕45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后于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吉林省源兴堂中药材经销行落实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核查,该单位已于2024年5月7日将涉案电子秤停止使用并更换为已检定合格的电子秤。
吉林省源兴堂中药材经销行于2024年年初,从抚松县万良镇一家商店处购进电子秤1台,名称:电子计价秤;生产厂家: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型号:BPS-30。)并使用,使用期间未按规定对电子秤申请检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吉林省源兴堂中药材经销行下达《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抚市监责改通字〔2024〕45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后于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吉林省源兴堂中药材经销行落实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核查,该单位已于2024年5月7日将涉案电子秤停止使用并更换为已检定合格的电子秤。
吉林省源兴堂中药材经销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电子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
鉴于吉林省源兴堂中药材经销行投资人认错认罚态度诚恳,办案全程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时间短、初次违法并能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之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0.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