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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霞玲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耀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2MA7437BJ4E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新城社区福星路6号龙熙臻品一期A1-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西烟处﹝2024﹞第25号
2024月5月30日16时30分,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何滔(28110352005)张清泉(281103520079)在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新城社区福星路6号龙熙臻品一期A1-2号商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进行检查,在王耀斌的经营场所的柜台前以及店铺门前车辆内查获卷烟:中华(双中支)10条,中华(软)14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0条,合计3个品规,44条卷烟。卷烟喷码为DXYC,以上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经调查,当事人王耀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无法提供以上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和相关票据,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县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当着现场负责人王耀斌的面清点卷烟,并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单号:陇西烟存通字(2024)第41号。整个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人王耀斌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2024月5月30日17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撤离现场。
处以王耀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18000.00元10%的罚款,计1800.00元。
1800.00元
陇西县烟草专卖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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