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吉顺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海岩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333940877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吉顺街以东万龙.吉顺康城第叁幢叁单元104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4﹞168号
经查,长春市吉顺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店内存有涉案药品在售。药店提供了上游供货企业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该单据与吉林省药监局移送函中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完全吻合,上面载明长春市吉顺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购进碳酸钙D3颗粒3盒,药品生产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w20220666,购进价25.9元/盒。截止到检查时间,已全部售完。检查中,药店提供了涉案产品和上游企业的相关资质,执法人员已对相关书证进行了收集,并要求当事人进行了盖章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案中长春市吉顺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的违法所得为105元(35元/盒*3盒=105元)。综上,办案机构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105.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4-09-04
2
长市监南不罚〔2023〕142号
现已查明:长春市吉顺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333940877N,经营范围:经销(二级)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限制类药品(血液制品除外)、经销:日用品、化妆品、计生用品、消杀用品、消毒用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吉DA4310753,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经营范围:(二级)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限制类药品、血液制品除外。
2023年12月1日长春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南关大队永吉中队的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该药房正在营业中,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复方地西泮片售价43.00元/盒,价格签上面标示的零售价格42.00元/盒,经询问该药房负责人是由于该药品价格调整没有及时更换价格签造成,截止检查时,按照43.00元/盒价格共销售10盒,造成多收价款10.00元。同时,在销售复方地西泮片时,没有凭处方进行销售。对该公司不凭处方销售处方的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12月11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长春市吉顺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销售复方地西泮片售价43.00元/盒,价格签上面标示的零售价格42.00元/盒,经询问该药房负责人是由于该药品价格调整没有及时更换价格签造成,截止检查时,按照43.00元/盒价格共销售10盒,造成多收价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同时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九节第332条“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超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