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和乐园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依布拉英·赛买提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652925MA77HHU81C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依其艾日克镇喀拉塔什村2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和市监处罚〔2024〕129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汽车衡不做粮食收购结算,主要自己称量,平时收取磅费,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539-2016)有关规定,数字指示称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07月05日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最大称量20t)上的检定合格印证是:仪器编号:LLQ17KK19,检查日期:22年5月23日,有效日期:23年5月22日,当事人自述2024年6月20日开始收过磅费,至2024年07月04日共写了3本票据,不要票的不收过磅费,要票的收3元过磅费,共58张(58张×3元=174元),违法所得174元;当事人在未申请并进行强制检定的情况下,投入使用。2024年7月9日,经新和县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为合格。
当事人涉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4元;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174元(叁仟壹佰柒拾肆元整)。
3000.00元
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