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桑木镇麦香蛋糕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国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EE2803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桑木镇老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4]39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现场图片14张共7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原料摆放位置、标签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数量以及依法实施扣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和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价格、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当事人企业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4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4〕39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辨。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
另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0.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1-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