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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佳慧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淑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1482QP1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解放街7114-4740/2-027/270-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3〕33号
梅河口市佳慧食品商店于2022年10月左右进购阿罗娃调味面制品、过桥米线调味面制品各一包,每包20袋,阿罗娃调味面制品进货价格0.7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过桥米线调味面制品进货价格0.7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由于疫情及家中亲人患病,商店从2022年冬季开始暂停营业,2023年3月学生开学重新营业,由于时间久远及进货数量较少,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销售记录,经询问委托代理人上述两款商品超过保质期后均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案值16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内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建议对当事人依法处罚如下: 1.处罚款2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0袋阿罗娃调味面制食品、6袋过桥米线调味面制品。 合计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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