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善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欣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4MA1CH0WF9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种畜场千禧名仕小镇24号楼000117号-0002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铁市监处罚﹝2023﹞66号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9月11日对当事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销售的处方药“头孢氨苄片”规格:0.25g,批号:20305092;未提供医师处方,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9月22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销售的处方药不能提供出医师处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2、2023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韩翠花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3、2023年9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 现场检查的时间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3年9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当场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处罚的内容。 5、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行业许可资质。 6、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22日当事人提供处方药品销售票据(补打)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品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