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佰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振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24MABUY1UW5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边州汪清县汪清镇新光路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汪市监不罚〔2026〕02号
2025年11月17日,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 HKCJ2500073-244》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该店铺销售的2025年10月13日购进的韭菜,购进数量:3.5kg,已销售3.5kg,销售价格:7.98元/kg。上述商品销售金额共计27.93元。
2025年11月17日,汪清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称汪清县佰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3日,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 №: HKCJ2500073-244》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汪清县佰惠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批次韭菜,购进数量:3.5kg,已销售3.5kg,销售价格:7.98元/kg。上述商品销售金额共计27.93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2
汪市监处罚〔2024〕18号
经查实,发现涉诉产品玉米与香辣莲藕并非三无产品,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进货商信息及进货凭证,但该超市将大包装的玉米和香辣莲藕商品拆分为小包装单元进行销售时,小包装商品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4年6月14日,我局收到投诉称,在汪清县佰惠生鲜超市购买了玉米和香辣莲藕,发现产品上没有任何标签,认为其为三无产品。经查实,发现涉诉产品玉米与香辣并非三无产品,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进货商信息及进货凭证,但该超市将大包装的玉米和香辣莲藕商品拆分为小包装单元进行销售时,小包装商品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局认为,该超市将大包装的玉米和香辣莲藕商品拆分为小包装单元进行销售时,小包装商品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0.00元
汪清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