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忠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4MA2DYM2F3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车站路15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9
(2025)豫0308民初43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王*,洛阳千住良品商贸有限公司,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3
(2024)浙1004民初6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杰军电器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3
(2024)浙1004民初6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杰军电器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4-08-20
(2024)浙10民终20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俊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6-11
(2024)浙1004民初20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合肥俊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4-04-28
(2024)浙1004民初20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合肥俊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7
2023-11-22
(2023)浙1004民初6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镇江鹏辉百货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8
2023-07-25
(2023)浙1004民初2328号
合同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金华希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9
2023-06-06
(2023)浙1004民初1438号
合同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李**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3-05-18
(2023)浙1004民初2328号
合同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金华希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1
(2025)豫0308民初43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卢明张;洛阳千住良品商贸有限公司;王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3-02-09
(2022)浙1004民初4739号
合同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洛阳千住良品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2-09-29
合同纠纷
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
洛阳千住良品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5﹞23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批次的厨房吸油纸和一次性防护口罩,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12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批次的厨房吸油纸和一次性防护口罩,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12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00元。
12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2
台路市监处罚﹝2024﹞27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批次垃圾袋,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216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6.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3
台路市监处罚﹝2024﹞21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批次某某一次性口罩独立包装10只装,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6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4
台路市监处罚﹝2023﹞246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型号为200ml50只,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5的子竹林休闲塑杯,经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检,出具编号为(2023)XXXX号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产品。上述子竹林休闲塑杯是浙江XXXX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孝感市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共生产了*个,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成本为*元/个,销售价为*元/个,利润*元/个,共获利*元,货值共计*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塑杯,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360元,罚没款共计374.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