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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六里坪楚胜气体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郗国胜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ATWF20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二组秦家楼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3〕455号
经查,2023年6月8日,执法人员在丹江口市弘发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检查发现标注有“胜TS7442093”的氧气瓶产权系丹江口市六里坪楚胜气体经营部所有。依据气瓶瓶体上标注的“2020--2023.03”的字样,知该气瓶的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3月,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能证明其气瓶检验合格的相关报告。故执法人员检查时(2023年6月8日),该气瓶已过了检验有效期。 另查,该气瓶是2023年2月由丹江口市六里坪楚胜气体经营部运至丹江口市弘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在运送至丹江口市弘发工程有限公司之前,气瓶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由于丹江口市弘发工程有限公司在春季期间,工程量比较小用气少,导致该气瓶被放置过期。 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与上事实不一致的证据。
丹江口市六里坪楚胜气体经营部使用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决定给予丹江口市六里坪楚胜气体经营部罚款10000元之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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