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班福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MA6HTMYLX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好花红镇崇学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5]283号
经查明,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从安顺市安大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久长分公司购进医用氧,并于2021年起至案发时止在惠水县好花红镇崇学村二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用氧气销售活动。其经营的医用氧销售给惠水县长田卫生院、惠水康宁精神病医院、惠水县岗度卫生院、惠水县大龙卫生院、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 涟江社区卫生服务站、惠水县雅水镇中心卫生院、惠水县芦山镇中心卫生院、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惠水县中医医院、惠水县好花红镇中心卫生院、惠水县好花红卫生院、惠水县羡塘镇中心卫生院、惠水县抵季卫生院、惠水县明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惠水县摆金镇中心卫生院、惠水县信民医院有限公司、惠水县妇幼保健院、惠水县王佑镇中心卫生院、惠水县打引卫生院、惠水县长安卫生院、惠水县甲戎卫生院、惠水县宁旺卫生院、平塘康华医院、平塘蕊星医院等27家医疗机构。
惠水诗渝气体经营门市部购进40L医用氧采购成本价格为55元每瓶,20L医用氧采购成本价格为52元每瓶,10L医用氧采购成本价格为46元每瓶。销售给各医疗机构40L医用氧价格为100元每瓶,20L医用氧价格为80元每瓶,10L医用氧价格为70元每瓶。销售给惠水县中医医院、平塘康华医院、平塘蕊星医院三家医疗机构医用氧有商议价, 其中销售给惠水县中医医院40L医用氧价格为80元每瓶,20L医用氧价格为70元每瓶,10L医用氧价格为60元每瓶。销售给平塘康华医院、平塘蕊星医院40L医用氧价格为110元每瓶。
2021年起至案发时止累计销售40L医用氧741瓶;20L医用氧10瓶;10L医用347瓶,销售金额累计93060元,获取利润35823元。涉嫌被扣押未销售的37瓶40L医用氧,5瓶10L医用氧总货值金额4100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5823元,销售的医用氧货值金额为97160元(包括已售出的93060元和未售出的4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经营医用氧的情况。
证据2、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3、《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惠市监强制〔2025〕yp202510号)及财物清单一份,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本案涉案医用氧的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医用氧来源及销售的相关情况。
证据5、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安顺市安大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久长分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及加盖有“安顺市安大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久长分公司”印章的安顺市安大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医用氧气的供应商主体情况。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电子发票149份,证明销售医用氧的数量及货值情况。
上述所列7项证据
罚款4.85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858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