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六苟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35GRDQ3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社区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市监企处罚〔2024〕156号
本局于2025年1月3日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局于2025年1月3日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